電子報第七十一期(95.06.24.)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賣出"尚未發行"的合法2手DVD也有罪?」、「歌星可否不同意唱片公司出唱片?」、「原廠可否以侵害智財權為由,逕行沒收盜版產品?」、「著作權註冊機構?」、「英文片語的問題?」、「電台清唱是否涉及重製權?」、「購買正版的DVD後可以備份嗎?」、「著作權法第112條之「翻譯」?」、「著作權之權利耗盡?」、「個人PC使用盜版軟體要負什麼刑責?」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相關論文

侵害著作權刑事案件之舉證責任與事實認定

關於侵害著作權之刑事案件,除了舉證責任之議題,對於證據與被告犯罪事實間之關連性,常常是認定犯罪有無之重點。在「罪疑唯輕」之原則下,若已盡調查事證之能事,仍無法確認構成要件事實存在,則對於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應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既然僅發現被告散布盜版品或使用盜版軟體於營業中,若無其他證據證明是有實際為盜版之行為,就僅能科以第九十一條之一的侵害散布權或第九十三條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視為侵害之責,不應直接認定構成侵害重製權。

三、著作權基本觀念

著作權法制因應科技時代應有的省思

利用人當然想免費、方便地利用他人著作,也有些人願意將自己的著作,免費公開給別人自由利用。但法律上不能不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一定的權利,鼓勵著作人創作,或是保障著作權商品的行銷投資,讓新創作不斷產生,商人願意投資行銷。大家真正應該關切的是,著作權法在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一定的權利同時,要有甚麼配套規定,使得公眾接觸著作或合理使用的機會,不會完全被犧牲或封殺。

四、著作權法制

1.立法院提案修法遏止網路檔案分享軟體之提供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於95年4月24日召開會議,審議由謝國樑等57位委員所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希望能有效遏止網路非法傳輸著作檔案的行為。這項立法主要是針對類似Kuro或Ezpeer的未經授權進行網路音樂交換分享經營模式,明文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以刑罰處罰,並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權介入,使其停業。除了張碩文委員的書面贊同意見,以及行政部門對於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文字修正提案外,幾乎完全沒有討論,即完成審議,委員會原本已經決議,不再交黨團進行協商,準備送院會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但由於無黨團結聯盟於95年5月5日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中提出異議,最後院會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2.著作權法配合刑法修正刪除常業犯規定

刪除常業犯的規定,不表示以後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不再處罰,而是對於侵害多次著作權的犯行,將視其侵害情節,逐次處罰,一併累計,其結果可能是比修法前的常業犯處罰更重,各界不必誤解與擔心保護降低,而有侵害著作權意圖或惡習的行為人,則更應更加警惕。

3.歐盟執委會開始檢討補償金的適用範圍

我國著作權法並無補償金制度,近年立法院也有引進補償金制度的法律提案,不過,那是針對KURO案的訴訟,希望立法形成不必經授權就可利用音樂的變相強制授權制度,並不足取。真正的補償金制度,也許可以在國內開始討論與引進,不過其適用範圍,則有待加以審慎考量,尤其是著作權人已經開始藉由「數位權利管理技術(DRM)」,限制消費者複製著作的機會,則這些設備或產品應該不適用補償金制度,否則向消費者收取補償金後,消費者卻無法進行私人複製,等於是任著作權人坐享厚利,並不公平。歐盟執委會的檢討意見,針對科技發展作適當的調整,使得補償金制度維持在合理的均衡上,不失其原意,是值得觀察的立法新趨勢。

五、著作權大哉問

1.教授將學生論文投稿或發表是否侵害著作權?

指導教授未經學生同意,將學生未發表的論文拿去投稿或發表,雖然係以學生名義發表,由於期刊或雜誌對該論文的紙本發行,涉及重製行為,如果是網路發行,還涉及公開傳輸行為,此一行為將構成侵害學生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及公該傳輸權。

2.作者與審訂者之間到底是何關係?

一本書的內容若經審訂者大幅修訂,雖然像是合在一起,但由於他們並沒有合著的意思,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八條共同著作之定義,作者自著部分和審訂者自著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應得各自利用,若想要作不同處理,例如不准使用於他處,應以契約定之,才能解決問題。

3.利用問卷調查結論之著作權爭議?

問卷內容或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因契約之約定,該問卷之著作財產權歸政府所有。不過,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或「事實」,事實或問卷所呈現之資料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依該問卷所呈現資料進行創作,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在著作權法規定下,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4.歌手對KTV業者播出盜版MTV可否主張權利?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此一但書就表演者而言,必須是經其同意的錄製,才有適用,若非經其同意的盜錄,表演人就該錄製物之演出可以主張權利。不過,若是其已同意之錄製,該錄製之盜版之演出,表演者仍無權利,而是要由錄音或錄影之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主要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表演人的現場第一次錄製權,不保護經其同意以後的錄製物之演出,表演人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中受到很大的限制。

5.依據劇本拍攝電視劇,是重製還是改作?

依據劇本拍攝電視劇,係屬改作劇本之行為;依據原劇本以及舊版電視劇,拍攝新版電視劇,係同時利用原劇本以及舊版電視劇之改作行為,應獲得原劇本以及舊版電視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若僅依據原劇本改拍新電視劇,未利用舊版電視劇,並不必獲得舊版電視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應注意的是,若原劇本著作財產權人與舊版電視劇著作財產權人有約定,僅舊版電視劇著作財產權人得改作原劇本,則依原劇本拍攝新版電視劇,將易發生著作權爭執。

六、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一百零二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刑事訴訟權)--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有權提出民事賠償?

2.第一百零三條(司法警察對侵害案件之偵辦權)--司法警察對侵害案件如何扣押與偵辦

3.第一百零五條(申請著作權相關案件之規費)--申請著作權相關案件應繳多少錢

4.第一百零六條(適用本法之不同時期完成之著作)--早期完成的著作是否適用現行著作權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